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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募集了大量社會公眾財富,其一舉一動都涉及無數投資者的利益,理應受到較之非上市公司更加嚴格的監管。2018年,僅證監會針對個人、機構及上市公司全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就有310件,罰沒款金額達106.41億元;全國各監管部門作出處罰決定1094件,涉及上市公司615家,其中248家A股上市公司有重復違規現象。截至2019年12月20日,我國已有上證A股上市公司1557家,深證A股上市公司2185家。可見雖然國家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但由于監管的對象之繁多,導致監管的現實難度仍然巨大,且由于上市公司基數的增大使其違法違規行為絕對數量也隨之增加,對金融市場產生的負面影響與整體風險仍在較大范圍內存在。
關鍵詞: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監管;風險化解
1 上市公司違法行為偏好類型
1.1 信息披露違法
2018年,證監會查處了信息披露違法案件56起。在證監會同年發布的20起典型違法案例中,涉及虛假披露、重大遺漏以及誤導性陳述的案件7起。2019年9月至12月,證監會作出的以上市公司為處罰主體的9件處罰決定中,因為信息披露違法的就有7起。其中,涉及應披露信息重大遺漏有5起,涉及虛假記載有4起,涉及誤導性陳述1起。可見,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是上市公司主要違法行為類型之一。
作為證券市場的核心和基石,信息公開制度是市場投資者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等重要信息、進而能作出理性投資策略決定的關鍵保障。為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違法違規進行信息披露,通常是為了掩蓋公司經營中本身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或為了虛構公司正常經營、盈利狀況良好的假象,以達到誤導投資者、繼續保有資本市場吸金資格、提升引資競爭力的目的。
如2019年10月證監會對山東天業房地產集團作出行政處罰。天業集團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未披露對外擔保額超過100億元,未披露關聯交易額約97億元,未披露未能清償的到期重大債務約39.78億元,未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的涉案金額約58.48億元。同時,該公司通過不適當確認投資收益、不及時確認工程成本、少計財務費用等財務造假的手段在定期報告中虛增利潤,以保證公司在公開市場上對外一切形象良好。該案的查處表明,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規嚴重損害投資者利益,嚴重破壞了市場誠信基礎。
1.2 欺詐發行
欺詐發行是指在招股說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使原不具備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的公司進入證券市場,取得發行資格。
證監會公布的2018年典型處罰案例中,涉及欺詐發行股票的1起,欺詐發行債券的1起。如其中被處罰的金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虛構客戶和業務、偽造合同等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騙取首次公開發行核準。
欺詐發行通常由于涉及違法主體類型眾多、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造假手段復雜隱蔽而較難被及時發現,因此其危害周期更長,破壞力更持久,破壞性也更大。在《證券法》“四審”草案中,欺詐發行將受到提高后的頂格處罰2000萬。
1.3 其他違法經營行為
深交所和上交所發布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中,對于重大違法行為的解釋都包含了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的情形。由于此類行為并未要求發生在證券市場中,故應當解釋為一般經營性行為。
典型案例如2018年長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問題疫苗事件,該公司因百白破疫苗不符合標準規定、全面停產,且在狂犬病疫苗生產過程中存在記錄造假等嚴重違反《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等行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受到了證監會的處罰,并被勒令強制退市。
2 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監管偏好與風險化解機制的實效評述
通過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梳理,面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監管機構針對涉事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可采取的手段主要包括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并公布、撤銷從業資格、罰款、強制退市、通報批評與公開譴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可見,我國法律法規賦予監管機構在監管方式上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除此之外,在選擇調查方式、情節認定、事實認定和處罰幅度方面,法律也大部分僅原則性規定,由監管機構在具體執法中自由裁量。
2.1 罰款
數據顯示,從2016年至2018年,證監會罰沒款金額由42億元增至106.41億元,罰沒款金額呈逐年增長趨勢。待新《證券法》頒布實施,罰款金額上限提高最高至10倍后,罰沒總數還會較大程度增長。在2019年第四季度證監會作出的以上市公司為處罰主體的9起案件中,有8起被按現行法施以頂格罰款60萬元,只有1起僅被罰款50萬元,這表明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處罰傾向于頂格處理。這其中較大是出于現實因素考慮,因現行證券法頒布時間較早,法律規定的罰款金額在當下看來,頂格罰款數額相較于整體經濟水平已明顯偏低,故只有頂格處理才可增加違法成本,達到加強監管威懾力的目的。罰沒款金額以較大幅度逐年上漲,一方面說明證券市場監管力度的加強,另一方面也側面反映了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有增無減。相較于上市公司通過各種違法行為在資本市場中取得的動輒上億的資金而言,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顯得微不足道。違法成本與收益的不成比例使罰款作為現行法框架下最常使用的監管處罰措施,在現有幅度內并未起到較良好的震懾效果。同時,事后罰款僅是對于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并未起到化解其違法行為帶來的市場風險的作用。從這一角度而言,罰款起到的效用較直接和單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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