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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具體強化和細化承包權就是進一步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權能,賦予農戶對承包土地的永久使用權、抵押權、有償退出權和有條件的買賣權。也就是說,農戶除了不具有土地的終極所有權即土地不能隨意買賣外,土地的其他產權權能都已具備。“放活使用權”是指為了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促進農地的適度規模經營,取得規模經濟效益,在弱化所有權和強化細化承包權的基礎上,放活農地使用權,積極推進農地使用權的市場化流轉。農地作為最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應該具有完整的商品屬性。商品的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可交易性,通過交易實現資源優化配置和資產增值。在市場經濟體制下農地應該具有一般的商品屬性。如果對農戶承包的土地賦予抵押權、有償退出權和有條件的買賣權等相關權利,對于緩解農村金融供給不足、激活土地等生產要素市場、加快農業資源整合、促進土地規模經營和土地價值提升等將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是指人們如何以一種合理的方式利用農地資源,使農地資源的生產能力在利用中不僅能夠得到保護,而且有所增強,其主要表現為農地資源在利用中的“數量”、“質量”和“生態環境”的可持續性,具體來說包括四個層次的含義:農地數量結構(特別是耕地在農地中所占的比例)的可持續性、物質生產能力的可持續性、農地生態系統的可持續性和農地利用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實質是對稀缺的農地資源如何進行符合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優化配置問題。從產權經濟學的角度看,農地資源的配置問題實質上是依附在農地資源上的權利的配置問題,而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優化配置則主要是由農地產權制度決定的。不同的農地產權制度對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效應,使活動于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框架內的理性的農民選擇不同的農地利用方式,而不同的利用方式必將導致不同的農地利用后果。因此,農地資源能否實現可持續利用,其關鍵在于農地的產權制度。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制度可以促進農民以可持續的方式利用農地。
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制度為農地的可持續利用提供法律保障。法制化的農地產權制度其意義在于:一是農地權力主體對體現其權力的農地具有排他性的使用性,即農地權力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擁有的農地具有不受限制的使用選擇權。二是農地產權主體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因侵權損害之補償。三是農地產權關系的法律化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四是能夠完整地保護農地占有者合法的占有權和完全的剩余索取權。因此,如果擁有了合法有效的農地產權,農民在農地利用中就會有穩定感和安全感。為了不斷地增加收益,農民十分愿意從長遠的角度來考慮如何在現有農地上持續提高農地生產率,在法律的保護下穩定、持續地加大對農地的各種投入,包括生產性投入和保護性投入,實現農地的可持續利用。
我國地域的遼闊性及其差異性方面的原因,因此,要從法律上明確界定全國統一的農地所有權唯一主體在實踐上不具有可行性,而且還有可能造成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更大混亂。現階段,與其在“誰是農地所有權唯一主體”上爭執不休,還不如暫時擱置爭議,維持現狀,以通過法律法規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來嚴格限定農地所有權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來減少所有權主體對農戶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合理干預和侵權行為,強化農戶的微觀經濟主體和民事主體地位,即通過弱化所有權和強化承包經營權來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所造成的耕地流失。“弱化所有權和強化細化承包權”是相輔相承的,只有弱化所有權,把所有權的一部分權能賦予承包權,才能夠強化和細化承包權。
完整的農地產權有助于激勵產權主體不斷提高農地生產率,獲得經濟收益。農地產權的核心是收益權,因而具有激勵動機、激勵行為、調動積極性以形成動力的機制和作用。農地產權制度的激勵效應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對農民努力的激勵程度,其高低取決于這一制度所內含的農民努力供給與收益報酬結構的一致性。如果一項農地產權制度安排使農民付出的努力與他所得到的報酬一致,其努力供給量就大。二是對農民努力的激勵導向。不同農地產權制度所內含的規則對農民的行為具有不同的激勵導向,這種激勵導向的差異誘導著農民的農地利用行為向不同的方向發展,從而產生不同的農地利用后果。在農地開發利用中,物質利益的驅動會激勵農地產權主體努力從事財富創造和積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地產權主體必然千方百計地去收集信息,選擇資金流向,確定農地利用的最佳方向,盡量減少利用成本,以實現投資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從而提高農地生產率,增加經濟收益。一般而言,農地開發利用的收益大于投資成本的方式,就能持續存在,而這正符合農地可持續利用所要求農地經濟效益的可持續性。
完善現行的農地產權制度的建議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農村普遍實行了農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的農地產權制度。這種產權制度改變了傳統制度下農地產權高度集中的弊端,實現了農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這種分離有效地解決了搭便車和監督問題,并使農民擁有了剩余索取權,真正體現了“多勞多得、少勞少得”的按勞分配原則,極大地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同時,農地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分離又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農地產權制度的權利、責任和義務與風險脫節的弊端,提高了農地資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益。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農產品的市場化,這種產權制度日益暴露出其自身的不徹底性和不完善性,并開始制約農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分析起來,其主要原因是:農地的集體所有權的產權主體不明晰,導致農民無法直接與土地征收者——政府直接進行談判,而各級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容易與企業形成共謀關系,強制征收土地,而以最低補償價補償農民,最終導致耕地的大量流失;農地承包經營權不穩定,導致農民進行掠奪式經營,影響了土地利用的生態持續性;農地處置權難以落實,導致農地流轉困難,限制了農業經營的規模化和現代化,從而影響了土地利用的經濟持續性。因此,進行農地產權制度創新,是實現農地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