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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水電工程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其特點是專業多、技術要求高、水文地質情況復雜、工期長。在施工過程中,出現設計修改或因外部環境的變異、施工措施的變化、突發性不可抗力的事件、合同管理失調以及非承包人責任而為完成合同所必須增加的費用等。因此,在工程合同實施過程中變更和索賠是難免的。同時變更與索賠水平直接反映了承包人的管理水平。本文結合四川寶興水電站工程第Ⅵ標段的施工過程,分析水電工程施工中的變更與索賠問題,為同行提供參考。
關鍵詞:合同 施工變更 索賠
0 引言
1 工程概況及邊界條件
1.1 工程概況 寶興水電站位于四川省寶興縣境內東河上,主要由攔河閘壩首部樞紐、引水系統和地下廠房樞紐三部分組成。壩址距寶興縣城21.5km,廠址距寶興縣城約2.5km,寶興縣城至雅安72km,工程區內有公路通過,對外交通較方便。電站共裝機3臺,單機容量65MW,總裝機容量為195MW。
1.2 合同環境 水電七局于2005年9月21日簽訂合同,合同金額8250.8518萬元,合同段為第Ⅵ標段(合同編號:BX/CVI),主要承建內容包括寶興水電站50m引水隧洞、調壓井、壓力管道及地下廠房。合同價格水平與《四川省、重慶市97定額》相比略低,但與川內類似工程相比,處于中等偏上,但工期長、產值低、技術難度大是本工程的一大特點。
2 變更與索賠機會
根據本協議及合同條款,結合變更與索賠引起的原因,淺談該工程在前期出現的一些變更與索賠機會。
2.1 風險引起的索賠 包括合同風險、政治風險、經濟風險,如爆發戰爭、物價暴漲、惡劣的自然條件、施工現象條件復雜、貨幣匯兌風險、法規變化等等。由于法規的影響導致的索賠比較突出。
2.1.1 保險費用事件 川建發[2005]44號文《關于加強我省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為切實維護和保障建筑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借鑒北京、武漢等地的經驗,從2005年5月1日起我省施工企業投保建筑意外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低于10萬元/人;投保的建筑意外醫療保險其保險金額不得低于10000元/人”。因該文件發文日期為2005年3月23 日,而本工程投標截止日期為2005年3月16日11時,所以根據通用合同條款,要求發包人給予增加購買保險的費用,此項索賠金額達161.2萬元。
2.1.2 安全費用事件 川府發[2004]20號文《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第十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安全費用按不低于工程造價1.5%的標準,由建設單位在工程預算外另行單獨支付,由施工企業專款專用(國家和省的重點建設工程按有關規定執行)”,根據此文件和通用合同條款第38條規定,要求發包人給予安全投入費用補償,此項索賠金額為123.75萬元。
從上兩件索賠事件看出,國家及地方相關法規的收集是相當重要的,沒有及時收集到文件,也就失去了索賠的機會。
2.2 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 由于水電工程施工周期長,地質情況復雜,勘測技術及設計深度有限等特點,這都給承包人創造了變更與索賠的機會。由于承包人的投標報價是以招標設計文件和圖紙為基礎計算的。設計變更影響了承包人的報價費用,承包人就此可以提出相關費用補償和工期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