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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現在教學改革管理的新應用措施有哪些呢?我們應該怎樣來加強對教學模式的改革呢?不同的應用范圍對教學有何影響呢?本文選自:《教育文化論壇》,《教育文化論壇》將在這個充滿希望和生機的季節和大家見面了!刊物的開辦,既可為貴州各教育文化單位、相關學者提供學術成果、實踐經驗、先進教育文化模式交流、展示的平臺,又可面向國內外專家學者與實務工作者,積極傳播優秀教育文化,推薦優秀的學術研究成果和成功的、有創建性的經驗模式。
摘要:教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區域的學校工作既是政府的責任,也是教師的義務。改革教師人事制度。義務教育教師由中央和省級政府部門統籌調配,打破教師的“校籍”身份,實現教師由學校人向系統人轉變。政府部門根據義務教育學校發展需要核定編制,設置所需崗位,規定任職資格和條件,聘任各學科教師和教育管理人員,并負責教師的考核、職稱評定、晉升、交流和培訓等。政府作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全職責任主體,統籌配置人力資源,逐步使均衡化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務覆蓋城鄉全體居民,使公平運行的基礎教育事業滿足人民群眾的需求。
關鍵詞:教學資源,教學模式,論文發表
高層級政府是義務教育經費的主要承擔者
義務教育資源配置不均衡的根源在于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層級政府教育經費分擔比例不合理,中央和省級政府在義務教育財政投入上責任缺失。我國義務教育管理體制實行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政府負責、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在實踐中,“地方”的界定含混不清,責任不明,存在把義務教育經費責任層層下放的做法,導致縣級及以下政府成為義務教育最重要的投資主體。例如,根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自實施義務教育以來,在農村義務教育資金的投入比例中,中央政府負擔的部分僅為2%,省和地區(包括地級市)政府負擔部分合計起來只有11%,縣級及以下政府負擔87%[2](P108)。在“地方負責,分級辦學”的教育財政體制下,中央政府的財政預算內教育經費絕大多數都投向了高等教育,而對義務教育經費的投入很少。譬如,2008年國家財政性義務教育經費為5549.19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性義務教育經費僅為22.50億元,占義務教育經費的0.4%,而這些有限教育經費只投入到“中央屬”的中小學[3](P4)。省級財政性義務教育經費也主要用于“省屬”的中小學,而各縣區的中小學義務教育經費則由縣(區)財政獨自承擔。這種義務教育經費投入體制與其他國家相比,有較大差距。如日本、澳大利亞、法國、墨西哥、西班牙、英國等國的中央政府投入占義務教育經費總投入的比重大致為20%-80%;而愛爾蘭、意大利、荷蘭、韓國等國,義務教育投入中超過80%的資金來源于中央政府,有的甚至完全依賴中央政府[4](P54)。可見,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高層級政府的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份額明顯偏低;與各地方政府相比,中央和省級政府在義務教育經費投入上沒有承擔起應有的責任,最終導致城鄉區域之間和學校之間教育機會不平等。這看似是教育問題,實質為受教育者發展機會、生存質量和社會未來走向問題。一個受壓抑的而得不到發展機會的階層能夠安心服務于使其受到壓抑的制度是不會持久的,必然產生嚴重的社會后果。因此,必須明確高層級政府的義務教育投資主體地位,并嚴格履行其責任主體的義務,切實保障高層級政府對教育資源的供給。由于我國各地區、各民族的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把義務教育的責任交給地方,尤其讓縣級政府承擔更大責任是難以實現教育資源均衡配置的。因為縣級政府在教育均衡化上所能做到的只能是從本地的財力狀況出發,在轄區內均衡配置教育資源。這種義務教育發展策略造成農村與城市之間、區域之間、學校之間教育機會不平等的延續乃至擴大,直接損害了農村兒童的利益和弱勢群體的發展權利。根據我國憲法和國際人權法的規定,國家有責任積極地為所有兒童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國家拒絕提供或者不足夠提供,均構成了對兒童所享有的義務教育權的侵犯。我國新《義務教育法》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規定,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級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投入體制。這就意味著,中央和省級政府在投入上應履行更大區域范圍內教育均衡化的責任,并承擔較高比例的教育經費投入。因此,中央政府應該在全國范圍內統一配置教育資源,城鄉一視同仁,從而確保全體社會成員在義務教育階段享受平等的、無差別、無歧視的教育。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很不平衡,國家必須統一制定義務教育辦學條件的國家標準(包括經費、師資、設施、設備的數量與質量標準),并基于各地經濟發展狀況,核算各地財政實際水平,明確各級財政的分擔比例。這種分擔比例的重心應當是向上移動而非向下移動。在公用經費、基本建設、危房改造等方面,要根據不同地域、不同層級政府的財政狀況,分類分擔,明確高層級政府的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責任。同時要加大對農村、處境不利地區和弱勢群體教育經費投入力度,并向這些地區和群體傾斜,尤其通過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來縮小地區之間和群體之間在義務教育上的差距。從社會公正的角度看,“社會必須更多地關注那些天賦較低和出生于較不利的社會地位的人們”,尤其對弱勢群體采取補償原則,將“更多的教育資源分配給處境不利的人,以改善最不利者的長遠期望”[1](P77)。因此,健全義務教育財政體制,完善公共財政制度,實施弱勢群體的教育補償政策,是彰顯教育事業公益性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教育公平的現實需求。
政府是義務教育師資力量的統籌調配者
教師素質和教學水平是教育質量的核心,師資統籌調配是義務教育資源配置的重要內容。目前我國城鄉、學校之間師資力量不平衡,優質教育資源集中于城市和重點學校,導致不同區域、學校之間教育質量的差異。從整體統計數據看,2006年我國城市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占82.54%,普通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占68.47%;縣鎮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占72.41%,普通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占41.15%;農村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占53.61%,普通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占29.97%。59.55%研究生學歷小學教師和58.08%研究生學歷的初中教師集中在城市[5]。至2008年我國城市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占87.96%,普通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占75.93%;縣鎮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占79.01%,普通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占52.62%;農村小學教師專科及以上學歷占62.82%,普通初中教師本科及以上學歷占42.33%。而70.14%研究生學歷小學教師和64.36%研究生學歷的初中教師集中在城市[6]。以上數據表明,義務教育階段教師的學歷水平逐步提升,農村義務教育教師學歷提升較快,但高學歷教師集中于城市學校,并進一步加大了城鄉教師學歷水平差距。在教師專業技術職稱方面,城鄉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專業技術職稱差異顯著。據2008年統計,城市小學教師中,小學高級及以上職稱占56.55%,普通初中教師中的中學高級教師職稱占19.80%;縣鎮小學教師中,小學高級及以上職稱占53.70%,初中教師中的中學高級職稱占8.67%;農村小學教師中,小學高級及以上職稱占47.47%,初中教師中的中學高級教師職稱占6.54%[6]。從數據中可以看出,義務教育階段尤其初中教師專業技術職稱城鄉差距巨大,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教師教學水平、教學業績的城鄉差距,同時也表明義務教育階段城鄉教師專業技術職稱結構失衡,優質教育教學資源偏向城市。此外,即使同一區域內義務教育學校師資配置也不均衡,存在校際差距和階層差距。那些強勢階層的子女優先選擇師資水平高的學校,弱勢群體階層的子女則在師資條件有限的學校就讀,導致社會中的處境不利家庭兒童處于不利地位,使那些無力通過經濟資本、權力和社會關系的家庭兒童缺失分享優質教育的機會。目前我國義務教育開始依法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但是地區之間教師待遇依然存在顯著差距。在經濟發達地區,財政相對寬裕,義務教育階段教師工資收入、福利待遇較高,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中央財政即使不斷支持,地方政府也付出了很多努力,教師的工資收入、福利待遇仍然較低。這導致部分農村中青年骨干教師流失,并向工資福利待遇較高的城鎮學校或沿海地區流動,加劇了城鄉師資力量的不平衡。為改變義務教育階段師資配置失衡和不同區域教師工資差距的狀況,政府迫切需要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將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全額納入中央和省級財政預算,由中央和省級財政分擔,實行城鄉統一的、與公務員同等的教師工資待遇制度。例如,法國、泰國、韓國、埃及等國均將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全額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由中央財政獨立承擔。日本義務教育教師工資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各負擔50%。消除不同地區教師之間工資待遇的差異,實現義務教育教師工資待遇平等,是建立教師合理有序、跨區域流動的基礎。此外,跨區域流動的教師要享受交通、住房等特殊津貼和地區級差補助。其次,建立義務教育教師定期流動制度。在中央和省級政府部門的統籌下,根據各地的地理條件以及學校和教師家庭所在地之間的距離等,確定教師工作的學校。所有義務教育階段教師都必須按照規定在不同類型的學校工作,使各學校和地區之間教師的素質和教學水平基本保持相對均衡,以實現學生在任何地區的任何學校,都可以受到幾乎同等質量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