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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規定,我國采用的是無擔保即信用貸款的形式。在當今社會信用體系和個人信用制度不完善的條件下,這樣的規定無疑增加了貸款回收的風險性,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助學貸款的高違約率,也正因為這樣的高違約率,使得一些商業銀行貸款積極性不高,出現了惜貸現象。
國家助學貸款主要面向家庭經濟困難的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本專科生(含高職生)、第二學士學位學生和研究生。至于什么經濟情況的學生可被稱之為“家庭經濟貧困”,規定中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可量化的標準,加之我國目前并沒有切實可行的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方法,更為關鍵的是沒有財產申報制度,沒有對收入申報的監督機制,銀行之間不透明。 這些都導致實踐往往不能真正確定哪些才是經濟貧困學生,哪些是為了貸款而貸款的學生,不利于助學貸款政策的貫徹落實。此外,在學生成功申請助學貸款后,是否將其用到學習上缺乏一定監督管理機制。
在實踐中,由于國家和高校對于國家助學貸款宣傳不到位,致使很多貧困學生對于助學貸款政策了解甚少,很多人因此失去了申請貸款的機會。此外,高校在學生入學后信用意識教育工作缺失,以致不少學生信用意識淡薄,對于我國助學貸款違約懲戒機制缺乏了解,導致畢業后還款積極性不高,違約率提升,也給自身帶來了不良后果。
由于我國助學貸款采用信用擔保,不少學生信用意識淡薄,畢業后在面臨巨大的就業和生存壓力時,選擇了消極還款或者逃避還款的方式,致使違約率逐年上升,加之國家助學貸款的明顯特點是單筆金額小,牽涉人數多,難以形成規模經營效益, 在面對高違約率的勢頭下,即便國家明文規定:銀行有關國家助學貸款的呆賬、壞賬可以核銷。但是這些呆賬、壞賬的核銷需要復雜的審批手續,在這種形勢下,不少銀行出現了惜貸的現象。
我國目前的還款方式主要為分期付款,包括等額本息還款法和等額本金還款法,這種還款方式對于剛畢業面臨巨大就業壓力和生存壓力的學生來說,無疑增加了他們的還款難度;此外,我國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規定:“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借款學生畢業后視就業情況而定,在1到2年后開始還款、6年內還清的做法。”這一規定在畢業生人數不斷攀升,就業壓力不斷增大的形勢下,無疑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
針對我國目前貸款利率采用商業利率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助學貸款要么實行無息貸款,要么實行低息貸款,但考慮我國目前實際,無息貸款不僅會使國家面臨巨大的財政壓力和通貨膨脹的風險,還會使國家面臨血本無歸的危險,因此,相比之下低息貸款更符合助學貸款這一“準公共產品”的設計目標和我國現有條件的。對此,有學者提出我國應實行浮動利率,即“在學生畢業后,商業銀行根據學生的經濟狀況、信用記錄和還款意愿等因素,自主確定貸款利率”。 對此中做法,筆者較為贊同,但是這樣也在無形之中增加了銀行的壓力,對此,國家在原有的優惠政策上可以適當增加優惠幅度,以提升銀行的積極性。
在還貸方式上,我國可以結合自身實際的情況下,借鑒國際成功經驗,實現彈性還貸機制,采取靈活多變的還貸方式,減輕學生負擔。具體的操作方法我們可以借鑒泰國的“分期遞增還款”的方式,即按照泰國的從還款第一年的1.5%到最后截止日期(15)年的13%,還款數額占貸款數額的比例逐年增大。” 依據我國目前的畢業生收入水平、就業情況以及晉升空間來看,這一措施還是比較合理的。也有學者提出可以采取按收入比例還款的方式,雖然該方式更符合畢業生的實際情況,但是正如前文所說,目前我國財產申報制度并未建立,銀行間相互不透明,個人信用體系不完善,這些因素大大降低了這一制度的可行性,但是我們相信不久的將來,隨著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這一方式必有其發展空間。最后我們也必須對現有的還款期限進行修正,現有的政策是在6年內還清,但是對于我國目前的就業形勢和個人教育投入回報率而言,畢業生的還款壓力還是很多,國外的情況一般都是10年還清,例如日本是20年,新加坡15年,加拿大15年。結合我國實際以及國際通行做法,筆者認為可以將還款期限延長到10年,同時為了進一步提高畢業生還款的積極性,我們可以采取以下做法:在6年以前還清的,可以在原有的利率基礎上適當下調還款利率或者給予一定的優惠。這樣10年的還款期限有利于減輕還款壓力,而6年的基準期的優惠可以大大提高還款率,降低違約率。
國家助學貸款采用信用擔保也是回收難度大,違約率高的一個重要原因。有人提出了采用擔保貸款的形式,即由父母或其監護人擔任擔保人,由其在學生畢業后督促還款或者在無法還款的情況下由其父母或監護人代為償還。 但是我們知道,這些學生子所以申請助學貸款,是因為他們家庭貧困,如果連他們都無法順利還款,我們又怎么可能寄希望于其父母或監護人呢?因此,筆者比較贊同另外一種看法,即由國家成立專門的助學貸款擔保基金,由專門的機構運營,在學生無法還款時,以此償還銀行的本金和利息,降低銀行惜貸情況的發生,而對于那些不能及時還款又不能說明理由或者拒不還款的學生,將由國家將其違約記錄在案,予以懲處。
物盡其用是國家助學貸款的設計初衷,因此制定具體的量化的發放標準就顯得尤為重要。因此必須結合各個地區的收入水平(最低收入保障線),各個貧困家庭的人口、收入、支出等情況,同時運用現代網絡技術,建立貧困生信息管理系統和動態檔案,及時更新貧困生信息資料,獲取最新最真實的數據,以此制定科學、合理的貧困生認證體系 。同時加強后續的監管工作,真正將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落到實處。 我國現有的助學貸款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為政策性文件及部門規章,其內容并不健全、責任不明確,尤其是約束力不強,無法為助學貸款的實施提供堅強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從國外助學貸款實施的成功案例來看,無疑不是有一部或多部法律作為堅強后盾,例如美國在1958年頒布的《國防教育法》,泰國在1998年頒布的《1998年泰國教育貸款基金法》,無疑不對國家助學貸款主體的權利、義務,責任承擔,風險防范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從法律上確保國家助學貸款的順利實施。因此,我國也應結合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的經驗教訓和我國實際,盡快出臺一部《國家助學貸款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