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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世界上主要的大型農藥企業多是跨國公司,跨國公司所跨的國別越多,在不同國家的聲譽問題就越要重視。由于不同國家的社會信念和價值觀不同,公眾對其社會和環境責任問題的敏感度不同,若跨國公司不想遭受聲譽的損失,就要有很高的社會責任。
關鍵詞:責任關懷,企業社會責任,農藥企業,可持續發展
進入21世紀,可持續發展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主流。學術界關于企業社會責任(Corporation Social Responsibility,簡稱CSR)的研究亦從“三重底線”出發,探討企業在經濟、社會與環境中的責任,從而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的基礎。從國際的發展趨勢看,化工行業在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表現處于領先地位,其突出的表現是化工行業引領的責任關懷(Responsible Care,簡稱RC)。
近幾年,我國對RC與CSR的研究高度關注。但是目前,對RC的探討仍處在了解和介紹階段,有關RC與CSR關系方面的研究還十分少見。農藥行業處于精細化工的部分,本文擬從農藥企業的角度來談社會責任,并結合該行業的國際倡議—責任關懷(RC)來探討二者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將這些概念進行梳理,并有助于我國農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
關于CSR的概念,理論界對此至今沒有統一界定。歐盟在2002年7月發布的政策白皮報告中把CSR定義為,公司在自愿的基礎上,把社會和環境問題密切整合到它們的經營運作,以及與其利益相關者的互動中。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WBCSD),2002的定義為:將社會和環境的價值理念結合到公司的核心業務中,由利益相關者參與,從而提高社會的福利。世界銀行定義的CSR是,企業與關鍵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價值觀、遵紀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區和環境有關的政策和實踐的集合,是企業為改善利益相關者的生活質量而貢獻于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承諾。卡羅爾則從企業應承擔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四個層面來定義CSR,這有助于了解企業社會責任的組成方面。
根據以上定義,結合農藥企業的特點,本文認為農藥企業的社會責任應是:農藥企業在生產、經營與發展的過程中以健康、安全和環境為核心,以確保社會整體福利、有利于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注重與各利益相關者的交流及和諧共處關系,自覺自愿履行農藥企業在經濟、法律、社會和慈善方面的責任。
農藥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必要性
(一)農藥生產過程中存在健康、安全和環境方面的隱患
農藥生產過程中存在健康、安全和環境(HSE)方面的隱患,從歷史上發生的不少慘劇可見一斑。1984年,美國碳化集團在印度博帕爾邦的一家農藥廠有毒氣體發生泄漏,先后導致3500人死亡,20多萬人受傷害;1976年,意大利塞渥索的一個除草劑廠的爆炸給該城市上空帶來了長達6公里的毒氣云霧;1990年,巴斯夫(BASF)在辛辛那提的爆炸導致一人死亡,受傷無數的局面。
博帕爾、塞渥索和其它的災難事件已經向人們提出了警示。農藥企業應該接受以前的教訓,努力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加強對可能造成事故的隱患的識別研究,提高自身的社會責任。
(二)跨國農藥企業污染源向發展中國家的轉移
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污染天堂”理論使許多發達國家的農藥企業將生產中容易產生污染的環節轉移至發展中國家,以逃避管理。這在發達國家本身就引起了極大的反響。該理論的兩層含義指:發達國家的環境標準非常嚴格,迫使本國企業,特別是那些高污染企業向標準較低的國家轉移;一些發展中國家試圖放寬污染控制標準,借此高污染企業投資,以維持本國經濟的增長。這種“污染天堂”戰略正受到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和環保組織的大力抵制。盡管污染天堂的假說很難驗證,David Wheeler在其研究中發現污染天堂的庇護效應的確在5個特定的部門顯現出來,它們是鋼鐵、非鐵金屬、化工、紙漿和造紙,以及金屬礦業。
博帕爾事件是發達國家將高污染及高危害企業向發展中國家轉移的一個典型惡果。此外,由于農藥對人體造成傷害的起訴的潛在趨勢在加強,受傷害的農民、工人多發生在發展中國家,那里的法制、訴訟機制存在缺陷,則很難使他們的權益受到合法合理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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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藥企業的可信度遭到質疑
由此可見,無論是由于農藥行業自身的生產及其產品特點還是由于政策管理而產生的問題都使農藥行業的聲譽受到極大的影響,其可信度遭到質疑,從而激發公眾對該行業的關注以及抵觸的情緒,其結果必然影響到農藥企業在市場中的地位。拜耳和巴斯夫在德國也曾經多次與公眾發生劇烈沖突,原因是,他們的化工生產設施對周圍居民和環境造成了威脅和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