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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土地資源指可供農、林、牧業或其它各利用的土地,是人類生存的基本資料和勞動對象,具有質和量兩個內容。在其利用過程中,可能需要采取不同類別和不同程度的改造措施。土地資源具有一定的時空性,即在不同地區和不同歷史時期的技術經濟條件下 ,所包含的內容可能不一致。如大面積沼澤因漬水難以治理,在小農經濟的歷史時期,不適宜農業利用,不能視為農業土地資源。但在已具備治理和開發技術條件的今天,即為農業土地資源。由此,有的學者認為土地資源包括土地的自然屬性和經濟屬性兩個方面。
關鍵詞:土地資源,發展建設,論文投稿
伴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土地資源短缺問題正日益成為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制約瓶頸;一邊是城市化需要大量土地,另一邊是政府不斷強調要保18億畝耕地的紅線,并制定出了嚴格的土地保護法。尖銳的供需矛盾促使我們重現關注,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忽視了在中國還有大量不適于生產糧食的荒地,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這些荒地的用途和價值開始顯現出來。
自然綜合體,也是人類生產勞動的產物。因此,土地資源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是“財富之母”。
我國自清朝末年以來,國門被西方列強用種種手段強行打開,從原本“閉關鎖國”的狀態,被迫加入到了全球化的大潮中。清政府也逐漸認清了當時的世界格局,為了縮小與西方列強的差距,清政府不得不逐漸開始學習西方的文明制度和法律制度,相繼出現了“國會”“憲法”等等。一直到新中國成立之前,我國的法制化道路異常曲折,尤其是圍繞著法治以“國粹”為本還是以“西化”為綱這個問題,人們的爭論最為激烈并且持久。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化進程不斷加快并且完善,在這一過程中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辯證地對待中國傳統法律與西方法律的關系。
一、本土資源的實質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學者與法律從業者開始提倡法治的本土資源,使得我國的法治化進程越來越深刻,也使得法律學術界開始反思我國法制化建設,本土資源也逐漸成為了熱點問題,更多的學者開始關注法治中的本土資源。
法學研究中所謂的本土資源,并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更多的是文化層次上的意義。本土資源是相對于國外資源而言,我國法律的傳統和現實情況。我國法治的本土資源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我國法律傳統的思維方式;我國的法律文化;我國各地風俗習慣;有中國特色的馬克思主義法律制度。
二、法學研究中本土資源思想的現狀
在當前我國的法學界,以本土資源為主建設法制化的看法大體分為三類:文化性質決定論、同情理論、科學法文化論。
(一) 文化性質決定論
堅持文化性質決定論的學者并不看好我國的法制化進程,對其前景持悲觀態度。這部分學者認為在我國很難實現社會的法制化。這些學者認為只有群體內部的組織秩序才能形成法律,群體形成的根本是宗教。中國自古以來約束人民行為的并非宗教而是道德,日常生活大多圍繞家族,很少參與家族外的群體生活。由此我國在法制化建設上很難建設像西方國家那樣的法制化社會。
(二)同情理論
持同情理論的學者們對我國的本土資源態度非常消極。這些學者更加注重法律文化尤其是習慣法的研究,并且對我國的法律文化進行了批駁,認為我國的法律文化與現代法治化是南轅北轍的。在我國的歷史長河中,法實質上就是刑罰,是統治階級的統治手段,并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權利。在對我國古代法律進行研究之后,漸漸得產生了同情理論。
(三)科學法文化論
科學法文化論的堅持者對我國法制化前景非常樂觀,認為我國的法制化進程勢在必行,并迫切希望盡早完善完成我國的法制化進程。但也并非一味的只知道“拿來主義”,而是以本土資源為根本,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法制化社會。
三、國情與法理之間的辯證關系
自清朝末年以來,我國被迫卷入了國際化的浪潮之中,西方的文化不斷進入國人的視線,也不斷沖擊著我國的傳統文化。但是在傳統文化和西方文化的不斷碰撞當中,大多數人并沒有完完全全地被西化,亦或死板的固守傳統文化,而是試圖“中西結合”,發展出更加適合我們的一條道路。
這一關系同樣也發生在法律文化上。法制是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社會進步的一種響應。我國的傳統法律文化向現代法律文化的轉型伴隨在我國社會變革的過程中,近代中國社會的變革當中也存在著我國由傳統文化向現代文化的過程。而法律不僅僅是文化的產物,更是其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在社會形態和文化的變革當中,法律也必將隨之發生相應的變化。在這變化當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繁雜的沖突和矛盾。
四、本土資源的合理運用
隨著新中國的成立,經歷了數次社會的變革和文化變革,我們現在幾乎很少受到綱常禮教的束縛,這讓我們在變革中能夠更加客觀、理性、科學。對于法制的本土資源,學術界也基本達成共識:只有將現代西方法理與我國的本土資源相結合,才能實現我國法制的現代化。我國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到底哪一些本土資源應該被采納,哪一些應該被摒棄,幾乎不可能有一套定性或者定量的機制來選擇,只能通過長久的選擇和舍棄才能確定。筆者也提出幾點在選擇本土資源過程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全面考察本土資源
法制的本土資源并不是一個絕對的概念,也隨著時間和空間的改變而改變。隨著我國的改革開放,經濟不斷發展,社會生活也是日新月異。在這樣的大環境大趨勢當中,必然有新的本土資源取代已經過時的本土資源。所以,在考察本土資源的過程中,不能用片面、絕對的眼光來看問題,而是應該動態地、全面地對待本土資源,能對不同的本土資源做出區分,從而舍棄那些局部的現象,以及正在變革過程中或者馬上就要被變革的對象。
(二) 法律體制中的“法律規避”
自打法律產生的那一天,違法現象就隨之產生了,這兩者是相對存在的,有其一,必有其二。然而人們在遇到糾紛,解決糾紛的過程中,必然會考慮解決糾紛的成本。此時此刻,為了解決糾紛,人們往往會在自己所有可用資源內,選擇成本相對較低并且效果較好的方式。要想解決糾紛,通過法律手段并不是唯一的途徑。即使西方發達國家,大部分糾紛案件并不是通過審判來解決糾紛,而是通過庭外和解等方式來解決的。所以我們不可能將社會上所有的問題通過法律手段來解決。并且當今老百姓大多并不希望通過法律手段解決糾紛,因為他們覺得這樣做費時費力,費用比較高。對于法律規避問題,我們應該改良法律程序,降低訴訟成本,不能讓老百姓覺得官司打贏了,錢卻折的更多,這樣才能讓老百姓對國家司法有信心。
(三) 本土資源與法律體制移植
德國法學家耶林認為法律具有普遍性,各國的法律相互借鑒、揚長避短,共同向前發展。而我國自古以來就是文化包容性極強,像古代的佛教、近代的馬列主義,都被我國文化很好的吸收、發揚。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雖然有異于西方法律文化,但也并非是對立不可調和的。而本土資源就像一把尺子,能“量取”法律移植過程中適合我國國情,并能被社會普遍接受的部分。這樣能夠使國人對法治觀念的養成形成促進作用,使國人更容易理解、認同法律,促進法制的本土化。
結語
歷史經驗告訴我們,社會的變革,往往會產生眾多的思想流派。而當前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并提出了依法治國的發展戰略,在這種大環境之下,必然會出現法學界思潮的涌動。法制的本土資源問題并非只有我國獨有,像當年德國以及我們的近鄰日本都曾很好地處理了他國法律文化與本國文化以及法律傳統的關系,都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制。如今我國對本土資源的討論,也使得我們在我國法制建設進行深刻的思考,必將使我國的法制建設更加成熟,更加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必將建立健全有中國特色的法律制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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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張志丹 女 1987.06 河北衡水人,本科,在校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