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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責任會計的假設與原則鐘子亮(2001)、李昕(2002)、胡素華(2008)均認為社會責任會計假設與傳統財務會計假設在會計主體、持續經營和會計分期假設上是一致的,不同的一點在于社會責任會計的多重計量假設,原因在于目前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內涵缺乏明確的界定,使得企業社會責任會計需要核算的內容并不確定,如果僅依靠貨幣計量單位進行計價往往不能全面恰當地反映核算對象。
伴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愈演愈烈以及跨國公司的不斷發展壯大,人們對企業的認識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從早期將企業單純地看作是一個為盈利而存在的經濟組織,到逐漸認識到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除了經濟責任之外,還擔負有其他責任。國內外的許多研究已經證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從短期來看可能會耗費一定的企業資源,但從長期來看,承擔社會責任給企業帶來的諸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等長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正是出于以上考慮,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正在逐漸認識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但企業如何向外界報告、披露自己已經履行的社會責任的情況?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對社會責任會計的規范研究。本文即是從研究方法的角度,對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情況進行綜述。
社會責任會計規范研究
( 一 )社會責任會計的涵義 國內對社會責任會計這一概念的定義根據其對象不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核算企業經濟活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吳俊(1994)把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當作社會責任,而社會責任會計就是以此為中心而展開的會計活動,它的任務在于測定企業的經營活動對社會各方面所帶來的效益和損益。陽秋林(2000)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是以會計特有的方法和技術對某一單位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社會貢獻和社會損害進行反映和控制。;二是以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為核算對象,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社會責任信息,主要代表觀點有:葛家澍、林志軍(2001)提出:所謂社會責任會計,就是通過一定的以貨幣或非貨幣的形式,把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努力與成就通過一定的會計方法加以衡量和報告反映。黎精明(2005)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是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管理當局、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相關利益集團和個人決策提供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李東生、陽秋林(2005)對社會責任會計的涵義作了如下歸納:社會責任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運用會計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采用多種計量屬性和手段,對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履行情況進行反映和監督,以便于向利益相關者提供有用的社會責任信息,其最終目的是提高社會效益。
( 二 )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我國關于社會責任會計目標的研究主要有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觀點。其中大多數學者,如陽秋林(2000),鐘子亮(2001),白世秀、章金霞(2007),胡素華(2008)等,認為會計目標受到社會經濟環境和企業目標的共同影響與制約,同時由于會計系統的多層次性,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分為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兩個層次。提高社會效益是社會責任會計的基本目標,向利益相關者提供社會責任信息則是社會責任會計的具體目標。李東生、陽秋林(2006)則將上述兩個目標稱之為社會責任會計的最終目標和基本目標。持一元論觀點的學者大多是從會計反映和監督的基本職能出發,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目標是上述二元論觀點的基本目標或具體目標的一種,比如:陳今池(1998)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是對各會計期企業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凈社會效益或社會收益進行鑒別和計量。張亞梅(2001)則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是計量和報告企業各項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為相關客體提供社會責任會計信息。
( 三 )趙娟(2005)、胡承德(2009)在此基礎上還提出了環境價值假設,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只有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才有價值,而環境資源只有使用價值。因此,傳統財務會計沒有將對環境的消耗與破壞納入核算范圍,他們認為要進行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首先必須承認的一點就是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在會計原則研究方面,鐘子亮(2001)、李昕(2002)、胡承德(2009)等認為社會責任會計除適用傳統企業會計原則外,結合企業社會責任的特點還應強調社會性原則、充分揭示性原則以及政策性原則。陽秋林(2000,2005)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方式,提出了強制和自愿相結合,誰投資誰受益、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以及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姚正海、孫自愿(2003)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可控性原則、靈活性原則以及預警性原則。章金霞(2009)則強調了社會責任會計的綜合性、多樣性和系統性。
( 四 )社會責任會計的要素與核算內容 國內對社會責任會計要素的研究主要有“四要素論”、“五要素論”、“六要素論”三大觀點。胡素華(2008)構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概念框架,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會計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社會交易、社會資產、社會負債和社會損益。李素枝、譚翀、劉勝花(2009)認為社會責任會計要素可借鑒傳統會計要素形式進行分類,但又有所區別,提出了社會責任資產、社會責任負債、社會責任收入與社會責任成本四大要素。張亞梅(2001)則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五個要素包括社會成本、社會效益、社會產權、社會資產和社會資產凈額。陳東升、陽秋林(2008)初步討論了建立社會責任會計準則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社會資產、社會負債、社會成本、社會收益、社會凈資產等社會責任會計概念。姚正海、孫自愿(2003)認為社會成本效益法下會計制度的設計可以確定六個社會經濟要素:社會收入、社會成本、社會收益、社會資產、社會求償權、社會資產凈額。王愛國(2009)從傳統會計恒等式出發,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六大要素:社會責任資產、社會責任負債、社會責任權益、社會責任收入、社會責任費用及社會責任利潤。在核算內容方面,眾多學者(吳俊,1994;劉長翠,1997;田昆儒,1998;張亞梅,2001;羅金明,2006;等)多首先是從企業利益相關理論出發,探討企業社會責任所應當包含的具體內容,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提出了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所應當反映、核算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企業對員工履行的責任;企業對生態環境維護的責任;企業對社會及本地區的責任;企業對消費者應履行的社會責任;企業應履行的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收益方面的責任以及企業對政府履行的義務。此外,宋獻中(1997)、劉秀琴(2003)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內容包括社會效益和社會成本的組成項目。前者包括質量效益、環境效益、充分就業效益、社會保險及教育效益、外援效益和其他效益;后者則包括社會物耗成本、社會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資源耗損成本、資金使用成本、環境污染成本、社會管理費用、工傷及職業病成本和其他社會成本。岳彥芳、袁晉芳(2005)則認為社會責任成本包括環境成本、資源成本、消費者責任成本、社區公益成本和其他責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