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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我們說公民良好環境權不同于傳統法學理論上的人身權、健康權,公民開發利用環境資源權也不同于傳統意義上的財產權。因為人身權、健康權、財產權都可以為個體所擁有,成為個體權利,而環境權是一項集體權利,不可分割到個人,這一特點尤其體現于公民良好環境權之中。這是環境權的特點之一。
關鍵詞:環境權,公民環境權,人權環境權,體系環境法
1、擴大公權力對環境權的影響,但又不能只依靠公權力;
2、把環境信息知情權、公眾參與權融入行政法、民法領域,使其涉及范圍更為廣泛。
對公民環境權的思考
環境權是當今法學領域探討頗多的熱點問題,被看作是當代環境法理論建立的基石,具有重要意義。但自環境權產生以來,關于它的爭論就未曾平息過,環境權理論本身還存在著許多未成定論的問題,需要大家進一步探討,環境權制度也有待建立和完善。
一、環境權的產生
(一)環境權是為克服和彌補傳統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在環境保護中的缺陷和不足而產生的一項新的權利
環境權作為一項權利從被正式提出到逐漸成為大家的共識經歷了近半個世紀的時間,盡管根據“天賦人權”的理論,這是一項人生而就有的權利。
環境權的提出是人類環境問題產生并日益嚴重的產物。在工業革命以前,盡管環境問題就已存在,但那時的環境問題并不嚴重,人類對環境的生活污染和生態破壞都在環境自凈能力之內。但20世紀以來,尤其是二次大戰以后,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境危機"成為威脅人類生存、制約經濟發展和影響社會穩定的直接因素。在西方發達國家公害事件不斷、污染嚴重和發展中國家貧困與人口壓力大、資源破壞嚴重的形勢下世界各國一方面致力于運用技術手段治理污染,另一方面也在努力尋求解決環境問題、保護和管理環境的理論依據和法律依據,因此催生了環境權概念。
(二)環境權通常被認為是“第三代人權”,環境權產生和完善的歷史即是人權理論更新和完善的歷史
環境權的產生過程不同于其他權利,而是反其道而行之,走了一條由國際法而國內法的道路,因此被認為與人權的關系密不可分,考察其產生歷史不妨從人權發展歷史來看。
環境權發展到今天,作為一項集體人權,已經得到了各國的普遍認同和重視,并且通過制定國內法與國際法進行銜接,嘗試建立各國的環境權法律制度。
二、環境權的內容
(一)環境權內容的具體化
上文已說過,對環境權最經典的定義是《人類環境宣言》第一條:“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的和福利的生活環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并且負有保證和改善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但這一定義頗為籠統和概括,環境權的具體內容到底是什么呢?對此學界有眾多理解,有人認為應當包括:安寧權、采光權、通風權、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優美環境享受權,參與環境管理權,請求保護權,受害索賠權等等。有人認為應當包括環境資源利用權、環境狀況知情權,環境事務參與權、環境侵害請求權等。有人認為應包括環境使用權(即主體有開發、利用環境資源進行生產的權利)、環境享受權(即主體有在良好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
包括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寧靜權、風景權、環境美學權、眺望權、通風權、日照權等)、環境參與權(包括參與環境政策法規制定,參與環境管理等)、環境救濟權(即主體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有請求通過司法程序或準司法程序予以救濟的權利)、環境自衛權(即因環境污染長期遭受危害,而通過公力救濟手段無法或來不及消除污染及污染的損害和后果時,主體有采取自力手段對污染者人身和致污設備給予適當強制以迫使其停止污染,保護自己的環境權益)。甚至還有人提出購房人的三大室內環境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