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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農業合作社是整合涉農資源、促進農民致富的組織形式。德國作為世界上農業合作社最發達最先進的國家之一,在漫長的發展過程之中,逐漸形成類型多元、服務優質、管理民主、制度完善為基本特點的農業合作社。德國通過妥善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建立健全農業金融政策支持體系、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嚴格透明的審計制度,推動農業合作組織空前發達、農業生產效益大幅提升、農民綜合收入不斷提高。為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我國應汲取德國農業合作社的有益經驗,確保農業合作社社會主義性質不變,加大農業合作社支持力度、促進農業合作社規范發展、完善農業合作社法律制度,進而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壯大、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的有機銜接。
關鍵詞:德國;農業;農業合作社;社員;啟示
一、引言
合作經濟是人類社會發展到資本主義階段以后,勞動者遵循自愿互利、民主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原則,實現服務和效益由合作成員個人所有與合作成員共同所有相統一的一種集體經濟形式。合作社則是這種合作經濟關系的組織形式,依據服務原則、市場經濟原則和效益原則,促進生產領域、流通領域、分配領域合作,實現社員自主、產權清晰、利益兼容的目標。早在19世紀初期,空想社會主義者們就目睹和批判了資本主義社會的種種弊端,試圖構建一個以合作社為組織基礎的理想社會來改造資本主義制度。實踐證明,這種平均烏托邦式的空想主義以失敗而告終,但由此也揭開了合作經濟的序幕。馬克思、恩格斯從資本主義批判視角指出,“農業工人,也只有首先把他們的主要勞動對象即土地本身從大農和更大的封建主的私人占有中奪取過來,轉變為社會財產并由農業工人的合作社共同耕種,才能擺脫可怕的貧困”。19世紀中期以后,法國涌現出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合作思想,德國涌現國家社會主義合作思想,英國涌現基督教社會主義合作思想等流派,這些思想主張興辦生產合作社、消費合作社等。以德國的弗里德里希·萊弗艾森、赫爾曼·舒爾茨-德里奇、哈斯為代表的合作思想家們主張開辦農業信用合作社為農民提供信用貸款,并為農民提供購銷服務,德國農業合作社開始起步。自此之后,德國農業合作社逐漸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由傳統到現代、由分散到體系,走出一條獨具德國特色的農業合作社道路,促進了德國農業經濟的高質量發展和農民收入的跨越式增長。
德國作為農業合作社的重要發源地,一直以來就倍受學者們的關注。經文獻梳理分析,國內學者關于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其發展歷程、發展現狀、基本特點、發展模式、發展路徑等幾個維度,為正確認識德國農業合作社提供了理論參考,但相對缺乏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成效的考察、發展限度的分析和發展啟示的深度探究。基于此,本文通過深入分析德國農業合作社發展現狀、發展邊界、發展特征、發展舉措和發展成效,以彌補當前學術界對德國農業合作社研究的相對不足。目前我國正處于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有機銜接、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新階段,發展壯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因地制宜探索不同的專業合作社模式是統籌謀劃“十四五”規劃、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關鍵議題。系統研究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經驗,對我國發展壯大集體經濟、有機銜接小農戶和現代農業、全面提升農業合作社質量、促進農業農村農民的現代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德國農業合作社的發展現狀
農業合作社在德國是一種比較普遍的農業服務組織,遍及德國各個地方,為農戶提供各種生產和經營的農業服務。從組織層級來看,德國農業合作社主要包括中央級合作社、地方級合作社、鄉鎮合作社和農村合作社四個梯度。從經營業務的內容來看,德國農業合作社主要涉及生產、信貸、消費、購銷、勞務等不同領域。其中,農業生產合作社是農民為實現共同發展生產的目標而自由結合成遵循一定章程的集體經濟組織,廣大農民實現土地入股,統一經營,依據生產資料集體化程度的高低分為初級、中級和高級;農業信貸合作社是德國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落實農業金融政策的組織載體,其宗旨是為農業合作社的健康發展提供金融信貸支撐,以農業生產合作社為主要放貸主體,兼顧其它涉農合作社,重點解決涉農活動中的資金不足、大額交易等問題;農村消費合作社以減少中間環節、維護農民利益為宗旨,以較低價格或正常價格向農民兜售從事農業生產的商品和日常生活所需的物品;農業購銷合作社是為農民提供多種涉農服務的經濟合作組織,一是為農民提供從事農業生產的種子、農藥、農機、化肥等涉農物資,二是為農產品銷售拓寬渠道、搭建平臺、減少流程,三是為農民的農副產品提供深加工服務,以此來提高農副產品的市場交易價格,提升農民的收入;農村勞務合作社旨在吸納農村剩余勞動力,將其組織起來開展勞務項目,在增加農民收入的同時,促進農村剩余勞動力就近城鎮化和就地城鎮化。德國農村有大量的農業生產聯合體和各樣的農業合作社,涉及方方面面,從而構筑起全面、專業、現代、高效的農業合作社體系。
德國農業合作社作為德國農業集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德國現代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德國農業、農村、農民的現代化做出了重要貢獻,也為德國成為世界發達國家奠定了基礎。德國農業合作社雖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龐大的規模水平、廣泛的合作社員、完備的市場體系、較高的組織程度、完善的體制機制,是現代合作農業的典范,但德國農業也存在農業勞動力相對不足、農業社會保險負擔過重的問題,外來移民、勞資關系及國際關系也對德國農業產生重要影響,這成為德國農業合作社健康發展之路上的風險因素,掣肘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可持續發展。
三、德國農業合作社的基本特點
歷經150多年的漫長發展,德國農業合作社實現了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由分散到體系的偉大轉變,具有類型多元、服務優質、管理民主、制度完善的特征。
(一)類型多元
德國農業合作社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層級和類型多元的特點。根據農業合作社覆蓋空間區域的大小和主要功能的差異,德國農業合作社具有全國性農業合作社總社、區域性農業合作社聯社、基層農業合作社(主要包括鄉鎮農業合作社、農村農業合作社)。其中,全國性農業合作社總社主要承擔宏觀調控、政策制定、實行監督的功能,區域性農業合作社聯社具有上傳下達、統籌銜接的功能,基層農業合作社則主要在于執行和落實政策、促進農業生產活動的有序有效進行,各級農業合作社之間各司其職,相互配合。德國農業合作社既有服務于農業生產的水利合作社、電力合作社、機械合作社、種子合作社、農業合作社、化肥合作社,也有服務于農副產品銷售、加工、運輸、儲備等領域的合作社,這些合作社專業化程度高、功能完備,能夠滿足不同農業生產主體的需求,其中當屬農業生產合作社、農業購銷合作社和農業信貸合作社比例較高,這也是整個德國農業合作社組織體系的基礎和支柱。農民或農場主可以根據意愿,自由決定是否加入農業合作社,加入農業合作社的多寡、類型也由自身決定。多元化的農業合作社類型助推德國加快形成種養一體化、供銷一體化、農科教一體化的現代農業經營方式,但隨著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德國農業合作社呈現由多元化向專業化轉型的趨勢特征。
(二)服務優質
德國農業合作社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服務優質的特點。德國農業合作社起源于早期的面包合作社、救濟合作社、福利合作社、信貸合作社,后又拓展至為農民和農場主農業生產和日常生活方方面面提供服務的多元合作社,合作社功能齊全、規模龐大、體系完整,滿足了不同主體的多維需求。一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主體提供生產服務。根據農業生產活動的特性和農業生產主體的需求,德國創設有機械合作社、農藥合作社、化肥合作社、勞務合作社、種子合作社、信息咨詢合作社、技術指導合作社等,這些農業合作社既有專業化合作社,又有綜合化合作社,涵蓋農業生產活動的方方面面。二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主體提供產后市場服務。德國創設有運輸合作社、購銷合作社、加工合作社、信貸合作社等,為農民提供全面、專業的產后社會服務,尤其是加工合作社對農副產品進行深加工,延長產業鏈、組織鏈、信息鏈、創新鏈,提高農民的收入,提升農業市場化水平。三是德國農業合作社為農業生產主體提供日常生活服務。為了節約農民生產成本以及生活成本、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德國創設商品合作社,按照不盈利的基本原則,為農業生產主體提供日常所需商品。德國農業合作社優質、專業、全面的服務,激發了廣大農業生產主體的積極性,農業合作社的社會化水平也明顯提高。
(三)管理民主
德國農業合作社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管理民主的特點。一方面,德國農民具有充分的自主權。廣大農民根據自身的農業生產實際情況,結合自身的實際需求,統籌農業合作社的相關服務狀況、經營狀況、制度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加入相應的農業合作社,一旦加入農業合作社,就需要遵守農業合作社的章程。另一方面,農業合作社自身管理民主化。廣大農業合作社社員既要履行社員的相應義務,遵守農業合作社的相關規定,又享有參與權和決定權,參與農業合作社的選舉、經營、管理、監督等事項,對農業合作社的重大事項具有表決權,原則上一人一票,任何外力不得干預。社員大會是反映社員心聲、維護社員利益、規范合作社運行的民主組織載體,廣大社員通過差額選舉確定農業合作社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對內掌管農業合作社的事務,對外代表農業合作社的經營決策機構,監事會是農業合作社內部具有獨立性、專業性的監督組織,主要對農業合作社董事會及其組織管理機構進行民主監督,有的大型農業合作社還設有職業經理人制度,全面負責農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確保農業合作社選聘出具有知識深厚、經驗豐富、能力突出、品德高尚的經營管理人才,確保農業合作社的經營管理活動符合資本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符合廣大社員的根本利益。在德國農業合作社股份制、公司制運行過程中,對社會資本進行規制,防止其過度謀求私人資本利益,以社員利益和社員決策為主,確保農業合作社始終沿著管理民主化的方向發展。
(四)制度完善
德國農業合作社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形成了制度完善的特點。在德國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框架下,農業合作社承擔著增強農民抵御風險能力、提高農民收入、提升農業集體化、組織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程度的職能,同時農業合作社的本質是法人,獨立經營、自負盈虧,國家對農業合作社雖進行扶持,但農業合作社也要承擔向國家繳稅的法人責任。在15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德國農業合作社的體制機制日臻完備。一是完備的農業合作社財政金融政策。德國政府對農業實行特殊的財政金融政策,加大農業合作社的財政補貼力度,降低農業合作社的稅收額度,對經營狀況好、社員收入高、管理效能好的農業合作社進行獎勵,進而促進農業合作社的發展壯大。二是完善的農業合作社法律制度。德國政府專門制定法律為農業合作社的規范化發展保駕護航,1867年德國政府出臺《德國合作社法》,適用于所有類型的農業合作社,然后在《德國合作社法》的法律框架不變動、農業合作社的性質不偏移的情況下,根據外界客觀形勢和農業合作社自身發展實際對其進行了多次修改修訂,同時制定實施《德國合作銀行法》《合作社銀行保障機制實施條例》《工商業合作社和經濟合作社法》等諸多法律,為農業合作社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健全的農業合作社審計制度。為促進農業合作社的董事會、監事會及其管理組織能夠更好地履職盡責,全面維護廣大農民合作社社員的合法利益,德國在20世紀早期就開始實施農業合作社強制審計制度,通過私人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師協會及地方審計師協會進行審計,審計的主要內容為農業合作社的資產情況、經營管理情況、財會收支盈虧情況、利潤分配情況等,審計的方式主要為聯合審計、報送審計、巡回審計和派出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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