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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為使船舶水下檢驗更加規范化,分析水下檢驗出現的問題,如作業現場未設置警示標志,未向當地海事管理部門申請水下作業許可,水文、氣象未滿足水下作業條件并定時測量,人員配備和水下工作時間未滿足相應的水下作業要求等。對規范船舶水下檢驗方式提出相關建議:應滿足船舶水下檢驗的適用性要求,驗船師與潛水員應有有效的聯系手段;重視船舶結構防腐檢驗,及時處理需要進行塢內檢驗的其他情況;重視水下檢驗帶來的污染問題。
【關鍵詞】 規范化;船舶;水下檢驗;塢內檢驗;防污染
0 引 言
目前,國內入級和非入級船舶分別由中國船級社和國內地方船舶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中國船級社相對于國內地方船檢機構的優勢表現在人員技術水平較高、設備配備較精良、可檢驗大型船舶,以及從船舶建造檢驗到營運檢驗的標準較高。國內航行海船和內河船舶水下檢驗替代塢內檢驗所引用的規范和標準是中國船級社入級船舶的檢驗要求,因而在實際檢驗執行中出現諸多問題。隨著《國內航行海船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海船規則》)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和《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河船規則》)于2020年6月1日生效,國內航行海船和內河航行船舶水下檢驗替代塢內檢驗的規定均在逐步完善,越來越多滿足條件的船舶以水下檢驗替代塢內檢驗。傳統塢內檢驗有以下4個缺點:(1)船舶來去船廠消耗時間長;(2)船舶進出塢要耗時;(3)進出塢對船舶有一定的損傷;(4)進塢后所做的保養維護成本較高。而水下檢驗替代塢內檢驗完全避免了這些問題。水下檢驗是在檢驗機構監督下由水下工程服務公司進行水下作業來輔助完成檢驗等相關工作的。[1] 但船舶所有人和水下工程服務公司作為個人或者企業,不可避免會有以經濟利益為首要目的的行為,有些行為勢必會影響檢驗的過程,從而扭曲檢驗人員對檢驗結果的判斷。因此,分析和梳理在水下實際檢驗過程中容易出現問題的環節和不規范情況十分必要。
1 水下檢驗應關注的問題
(1)水下檢驗現場需設置警示標志。
(2)需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申請水下作業許可。
(3)水文、氣象需滿足水下作業條件,并定時測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潛水條例》和《空氣潛水安全要求》,潛水報告記錄要求填寫水下作業能見度、水流速度、浪高和水溫,以及水文氣象限制等參數。這些參數屬于動態數據,不同的時間點數據可能會發生變化,數據的變化可能會對潛水員有不同的技術要求,或者導致水下作業終止和檢驗無效。建議在實際檢驗中,水下檢測公司應有相應的檢測工具,并提供檢測數據;水中能見度、水流速度等應依據實際情況在不同的時間間隔點逐次量取數據,以確定是否滿足基本的水下作業條件,從而確定是否進行或終止水下作業。
(4)人員配備和水下工作時間需滿足相應的水下作業安全要求。《空氣潛水安全要求》對潛水報告的記錄要求填寫潛水監督員、潛水員、照料員和其他潛水人員的姓名,每次潛水的水下工作時間。潛水人員要求采用水面供氣式潛水裝具潛水,并配備不少于1名的潛水監督員。建議在實際檢驗中應注意水下檢測人員的配備,潛水員是否滿足水下作業的時間以及其具有的資質、技術水平等。
2 建 議
2.1 應滿足船舶水下檢驗的適用性要求
《海船規則》規定,貨船的船底外部至少在“國內航行海船安全與環保證書”有效期的5年內進行2次檢查,且任何2次的間隔不能超過3年,其中1次應在換證檢驗時在干塢內進行。因此,作為國內航行海船的換證檢驗不能以水下檢驗代替塢內檢驗。《河船規則》規定,船舶檢驗機構可允許船舶結合換證檢驗的塢內檢驗采用水下檢驗的方式代替,但應滿足相關要求。以水下檢驗代替塢內檢驗的內河船舶,還應提交最近3年船舶所有人對雙層底艙、雙舷側壓載艙(如有時)和其他鄰接船殼板處所有關結構一般耗蝕的檢查記錄,以及艙室邊界和管系滲漏情況的檢查記錄。建議首先考慮船舶是否滿足水下檢驗代替塢內檢驗,若滿足替代檢驗要求,水下檢測公司和船舶所有人還應提供規范所要求的必要圖紙及文件資料。
2.2 驗船師與潛水員應有有效的聯系手段
在水下檢驗前,應會同有關各方討論在水下檢驗中用于觀察和通信聯系的設備、程序,并使執行水下檢驗的水下檢測公司有適當的時間預先進行所有設備的調試。《海船規則》和《河船規則》都要求潛水員與驗船師應有有效的雙向通信聯系手段,但未明確要求進行水下視頻的實時觀測,或者是提供有短暫時間滯后的CCTV視頻監控資料。《鋼質海船入級規范》規定,船舶所有人應向各相關方提交一份包括發現項、測量結果、間隙及代表CCTV的圖像記錄等在內的全面報告。目前的規則、規范均無明確要求現場檢驗人員對水下檢驗進行相對實時的視頻監控前,驗船師錄像檢查工作是在潛水員完成水下檢驗后進行的,或者是在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清理后根據提供的錄像資料進行的。這種做法不僅降低驗船師的檢驗效率,而且還增加了潛水員的勞動量,不利于檢驗有效、真實地進行。建議現場驗船師應有與潛水員有效的雙向通信聯系手段,并能夠對水下檢測進行視覺監控,如可以使用CCTV視頻監控系統,或引用水下機器人(ROV)檢驗方式監督完成水下檢驗;同時法規制定機構能夠完善相應的要求,使得現場驗船師與水下檢測公司能夠便捷、高效、真實地共同完成水下檢驗工作。
2.3 重視船舶結構防腐檢驗
船舶結構防腐工作起著防微杜漸的作用。由于船舶腐蝕不會直觀或立馬顯現,船舶所有人對船舶防腐工作往往不夠重視,但對船舶進行防腐檢驗十分必要。
2.3.1 保護涂層的檢驗
《海船規則》和《河船規則》均在船底外部檢查檢驗項目中提及船舶油漆檢查項目,但均未提出具體可行的檢驗要求。2018年《國內航行海船建造規范》的修改通報中提出,對于擬用水下檢驗代替塢內檢驗的船舶,其船體水線以下部分應采用高效防腐蝕涂料,該涂料的細則應提交備查。依據《船體結構防腐檢驗指南》和《國際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統公約》的相關要求,涂層的檢驗方式有外觀檢查和附著力檢測、膜厚測量等。外觀檢查對涂層狀態可根據良好、尚好、差等3種狀態進行評定。水下檢測機構在清理船舶附著物時會破壞船舶涂層。目前,船舶檢驗機構在建造檢驗和營運檢驗中對涂層的附著力檢測、膜厚測量、層數要求等相關問題還沒有引起足夠重視,對船舶油漆工藝檢驗執行不到位,對船舶油漆工藝相關材料說明等也不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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