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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期刊VIP網所屬分類:發明專利發布時間:2023-08-19瀏覽:次
申請專利被視為撤回或者由于某些原因喪失了取得專利或者導致某種權利的終止,這些情況都是專利申請人所不愿意看到的,這個時候需要專利權人遇到這類不可抗拒的是由或者原因造成權利喪事提供補救的機會,從而有了特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程序,那么專利局審批恢復權利需要的主要依據是什么呢?
①恢復權利請求書和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其它應當補辦的手續和應當補繳的費用是否在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后兩個半月內完成的;
②提出的正當理由是否成立,一般來說,只有申請人沒有過失或者過失可以原諒的事由才被認為是正當事由。
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將作出不同意恢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對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復的通知后15天內,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出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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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可以采取正當途徑合法轉讓,只要轉讓人和受讓人達成協議,通過合同的保障形式轉讓專利權,轉讓之后的專利,其原來的專利權人就失去了專利權,所以除非合同中有明確的規定,原來的專利權人不能在實施其原有的專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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