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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現代建設工程項目風險大、環境復雜、參與方多、投資規模巨大,所簽訂的合同種類繁多。因此,出現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對建設工程合同爭議的內容、特點、原因進行淺析,對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探討,同時提出減少工程合同爭議對策的建議。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方式;措施建議
Abstract;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settlement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in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ontent,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 to discuss the settlement of contract disputes means, put forward at the same time to reduce the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s countermeasure sugges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dispute; solution;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中圖分類號:F407.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
工程合同因其合同金額大、持續時間長等特點,執行過程中常常產生合同爭議。工程合同爭議對工程的實施及合同雙方的聲譽、利益等都將產生影響。工程合同爭議解決是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本文將對建設工程合同爭議進行淺析,對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探討,同時提出減少工程合同爭議對策的建議。
1 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產生的原因分析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問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張、意見、要求的法律事實。一旦其中一方怠于或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其與另一方之間的法律爭議就在所難免。目前,在我國常見的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有:
(1)合同條款不完整、不嚴密、存在錯誤或疏漏
合同條款是合同雙方履行權益與義務的依據。然而在實際合同的簽訂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造成合同條款的不完整、不嚴密,甚至存在一些錯誤或疏漏,這些問題的存在,極易引起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糾紛。
(2)業主與承包商不能正視彼此的相互關系,造成對合同管理的錯誤認識
業主和承包商通過合同聯結到一起,最終目標是把項目成功地做好。為此,雙方應當在制定和履行合同時采取積極態度。然而由于各自利益的制約,他們不能始終采取態度,業主憑借其在建筑市場中相對優勢的地位,往往制定十分苛刻的合同條件,有時則無視承包商的合理要求與利益。承包商也會采取一些辦法甚至不正當手段降低成本。這樣一來,雙方的爭議是在所難免的。
(3)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缺乏
合同管理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的工作。其合同管理人員不僅要通曉法律知識,還要熟悉建筑項目的運作規律。建筑業要參與國際競爭,要按國際慣例辦事,就要求合同管理者不僅耍精通國內的法律知識和合同條件,還要熟悉國際上的一些通行法律制度和國際慣例,然而目前這類人才非常缺乏。
(4)現場簽證不及時、不規范
現場簽證是施工現場由業主代表和監理工程師簽批,用以證實施工活動中某些特殊情況的一種書面手續。其作用是為工程結算和索賠與反索賠提供依據。但在實際運作中,有的監理工程師時常只發口頭指令,而疏于及時用書面形式發布指令或對索賠進行書面的答復。待工程結算時,有的給予補簽,有的則不予認可,而且補簽的內容也不一定準確,造成承包方和發包方在結算時矛盾重重,糾紛不斷。
2 合同爭議的主要內容
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合同雙方發生爭議的事項可能甚多,例如:因工程索賠或經濟索賠而發生爭執;因中途暫停施工而追究責任歸屬時發生爭執:因終止合同而追究責任的爭執;因合同文件中文字含糊或規定矛盾而引起爭議,等等。除了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爭議外,還可能發生承包商與工程師之間的爭議,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爭議,等等。例如,承包商對工程師決定表示反對,對工程師確定的單價不同意,對業主的違約造成承包商的經濟損失提出索賠要求。
私人爭端的事項可能甚多,但就其性質和原因,合同爭端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
(1)對合同條款的理解和解釋不同
這是合同爭議最多的地方。在追查合同責任時,由于雙方對合同條款的含義理解不同,在確定工程款和工期等問題時往往各執己見,形成合同爭端,尤其是在下列諸事上,易于發生:
1)關于現場施工“不利的自然條件”(Adverse Physical Con—ditions,簡寫為APC),或稱“不同的現場條件” (Differing SiteConditions,簡稱DSC)并沒有定性的具體規定,經常成為合同雙方爭孰的焦點。
2)在合同條款中“承包商的—般責任”一條中,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中有”明文規定的工作” (SpecifiedWork)以外,還要完成根據合同的“合理推斷的工作” (ReasonablelnfferedWork),但什么是合理的推斷,合同雙方很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3)施工過程中遇到風險和特殊困難時,對工期和造價都會產生很大影響。但在確定該風險或特殊困難時,經常有迥然不同的理解和解釋。
(2)在確定新單價時論點不同
當施工過程中出現工程變更或需要新增工程時,往往提出新定單價的問題。這時,合同雙方往往容易發生爭議。
(3)在發生索賠問題時爭論不休
應該說,索賠就是合同爭議的萌芽。索賠是承包施工的正常現象,但如處理不當,往往會發展為嚴重的合同爭端,有的甚至訴訟仲裁或法院訴訟。
(4)業主拖期支付工程款引起合同爭端
在承包施工實踐中,有的業主不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向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給承包商造成嚴重困難。按理說,無故拖付工程款是破壞合同行為,—個有信用的業主,不應如此行事。
3 工程合同爭議的一般解決方式
工程合同爭議可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爭議雙方不能夠友好防商和調解解決的,可提請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
(1)協商和調解解決
協商是指當事人通過自行友好協商,解決合同發生的爭議。調解是指由當事人以外的調解組織或者個人主持,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查明事實和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說服引導,促進當事人互諒互讓,友好地解決爭議。其特點在于簡便易行,能及時解決糾紛,節省時間,節省仲裁或者訴訟費用,有利于雙方的繼續協作,是當事人解決合同爭議的首選方式。對于發包方來說,協商解決爭議不至于影響合同工程的進展,也免使自己陷入曠日持久的糾紛之中;對于承包方來說,仲裁不僅耗時耗財,而且最后的結果存在著極大的不確定性,即使最終勝訴也沒有把握得到全額賠償,協商解決爭議則有可能非常便捷地將雙方達成一致的索賠金額納入進度付款證書,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得到支付。這有時往往能決定協商談判的成敗。不過,協商和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提起調解要靠當事人具有誠意,達成和解后要靠當事人自覺地履行。
(2)仲裁
工程合同爭議雙方如果不愿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功,可以根據達成的仲裁協議,將合同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仲裁是指經濟合同仲裁機構依據經濟合同仲裁法或規則,對經濟合同雙方的爭議,做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行為。雙方可以協議選定仲裁機構、仲裁員。相比直接協商,仲裁的時間長,費用相對也高,而且進入仲裁程序以后,仍然采取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方法,首先著力于以調解方式解決,先調解、后仲裁。提請仲裁的前提是合同雙方已經訂立了仲裁協議,沒有訂立仲裁協議,不能申請仲裁。合同雙方可以在仲裁協議中約定在發生爭議后到國內的任何~家仲裁機構仲裁,對仲裁機構的選定沒有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限制。
(3)訴訟
訴訟是指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做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合同爭議的審判活動。如果合同雙方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發生爭議后也沒有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或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無效,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人民法院提起合同案訴訟,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它不必以雙方的相互同意為依據,只要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管轄區的法院提起訴訟。如雙方達成仲裁協議,選擇由仲裁機構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經過訴訟程序或者仲裁程序產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或調解書,當事人應當履行。
4 企業更好地解決工程合同爭議的對策探討
為更好地解決建筑工程項目爭議,除需要政府和各界人士的協力合作外,主要在于建筑企業本身要強化合同意識。認真研究有關法律規定,多花功夫在合同的簽約審查和履約把關上,養成以合同來履行義務,要求權力,以法律途徑來解決爭議的習慣。
(1)企業和從業人員要增強法律意識
企業和從業人員要樹立法律意識,深入學習和理解合同管理中的相關法律知識,增強利用法律來解決問題的能力。企業的領導、各個層面的管理者都應有足夠的法律知識。在企業上下營造一個人人懂法律,人人會用法律的氛圍,不斷提高整個企業依法進行合同管理的水平,從而增強企業自主利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2)培養專業的合同管理人員
要著力培養能夠勝任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專業人才,提高依據合同進行工程項目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盡量避免由于專業水平欠缺和工作疏漏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爭議。即使遇到爭議,合同管理人員也能憑借自身的專業知識和能力,使爭議得到妥善合理地解決。
(3)強化企業的誠信建設
誠信,顧名思義就是誠實守信。企業的誠信狀況不僅直接關系著自身的信譽度,也影響到社會整體的誠信建設。在現代社會中,誠信已經成為一個企業生存發展的根本,誰贏得了優良的市場信譽,誰就能更好地爭取客戶,進而最大程度地占領市場。所以,企業要做好做大,加強誠信建設是非常必要的。
(4)強化合同管理,加強事前和事中控制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因合同不完整及疏漏造成工程經濟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而事前和事中控制往往比事后彌補更能有效。因此,一方面業主與承包商要在前期簽訂出較為周嚴合理規范的合同;另一方面雙方要在施工過程中充分依據合同及時處理和解決出現的爭議。
(5)增強企業應訴的主動性
企業要放棄中國千百年留下的“和為貴”的觀念,當爭議出現時,養成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對問題進行分析,利用有關法律和規定爭取自己的權益的習慣;再有,要著力培養和儲備一批熟悉專業、精通法律的人才,在爭議出現時,他們能夠正確使用相關法律條款,結合工程實際問題做出理智和符合法律的判斷,并能采取切實可行的方式解決爭議,自覺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綜上,在工程管理過程中爭議的出現恐怕是不可避免的,各種爭議解決方式有其不同的特點和法律效力。企業應根據爭議的內容和程度,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選擇最有利于自身權益的爭議解決方式。同時,企業領導和各層面的管理人員要熟悉和掌握法律法規,增強法律意識;要勇于學習和借鑒國外先進的管理模式和解決爭議的方法,不斷增強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積極應對各種爭議的能力。當爭議發生時,能夠正確地選擇有效的爭議解決方式,妥善解決所發生的爭議,達到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