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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結合實際,下文通過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背景和發展狀況的了解,深入分析了當前工程監理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并對主要問題的解決做出了初步探討。僅供參考。
關鍵詞:工程監理;發展現狀;監理制度;問題;分析
1 我國建設工程監理的發展現狀
中國式監理模仿國外的咨詢工程師制度,但是自一開始就和國外的咨詢工程師制度有相當的區別。在《中國式監理的未來之路》一文中說:“咨詢工程師制度是全過程服務。不僅僅是監督施工過程,前期設計、論證以及后期運營都可以由咨詢工程師來做。但在我們的監理體制中,監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過程中的質量管理。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內容也局限于施工階段,這就把咨詢工程師變成了“旁站監督”或“監工”,無法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
其實,咨詢工程師制度是可以全過程服務,也可以階段性服務,通常國外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設計不允許由同一家技術服務單位承擔,所以所謂的全過程服務也只是限于工程管理方面。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雖然目前主要服務于施工階段,但是國家一直是鼓勵向設計階段延伸,只是由于國家沒有相對的可行政策,所以現在基本沒有實施。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和國外的咨詢工程師制度的主要區別并不在于服務階段,因為我們可以把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與國外的咨詢工程師制度同放在施工階段比較。
首先,國外的咨詢工程師制度把施工階段咨詢工程師的工作界定為“鑒別、辦理”,意即:咨詢工程師是業主請來鑒別施工方提供的建材和建筑產品是否合格,主要表現在三方面:(1)是否符合法規、及慣例;(2)是否符合設計;(3)是否符合合同約定。
其次,咨詢工程師還負責辦理各種簽證,包括:合格簽證、設計變更許可簽證、工期變更許可簽證、材料代用許可簽證、工程款額調整簽證及工程款支付簽證。這里應該說明的是,對于咨詢工程師來講,他只關心工程實體及材料,至于腳手架、模板等并不屬于他的鑒別內容。國外的咨詢工程師有些是通過網絡進行施工管理的,其鑒別的主要依據是承包商提供的各種檢測、檢驗報告。而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把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界定為“監督、管理”。這里確實引發了許多理論上的分歧。
2 建設工程師監理制度的作用
《中國式監理的未來之路》一文中說“:在國際上,咨詢工程師是建設方(也稱為業主)聘請來為他管理工程項目的,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對業主勤勉、盡責、忠誠是監理的天職。但在我們的監理體制中,監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場上,同時維護建設雙方的利益,去制衡雙方,在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的同時,也對建設單位進行監督,這就顛覆了監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監理的本質規律,我認為,這其實混淆了兩個概念:社會公正和個人公正。我們的理想是希望監理維護社會公正。但事實上,要維護社會公正有兩個條件,一是與當事人無利害關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權力。但監理受雇于甲方,又如何可能做到同時“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
監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設與監理雙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系。建設方花錢請來的應該是幫助自己說話的專家,而不是一個找麻煩的“婆婆”。要求監理在“拿人錢財”情況下維護社會公正,其結果只能是建設方不愿請監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強制性要求不得不請。結果,監理兩頭不是人,施工單位討厭,建設單位也不歡迎。現實中,惡性競爭、弱勢監理等許多尷尬都與此有關。國外也強調咨詢工程師應該公正,但這種公正是一種個人公正、職業公正,即在堅決維護業主利益的前提下,不違反法律和道德。從這個意義上說,監理更接近于律師的角色。真正的社會公正應該且只應該由政府部門去維護。
在監理實務中,確實有許多業主有這樣的看法,其實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并未賦予監理對業主的監督權力和責任,對于業主方的違法行為,只要不影響工程實體的質量安全,監理單位就不負有任何監督義務和責任。當然,目前我國的建筑工程實務中,許多業主為施工單位降低工程質量的行為充當保護傘,以致使監理單位不得不在某些時候站在業主的對立面,這種現象就像是建筑工程領域的毒瘤,一時難以根除。朱教授認為:“在國際上,咨詢工程師是建設方(也稱為業主)聘請來為他管理工程項目的,代表的是業主的利益,對業主勤勉、盡責、忠誠是監理的天職。但在我們的監理體制中,監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場上,同時維護建設雙方的利益,去制衡雙方,在對施工單位進行監督的同時,也對建設單位進行監督,這就顛覆了監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監理的本質規律。”其實朱教授曲解了我國政府對監理的公正的要求。我國政府要求監理的公正,是有傾向性的公正。《監理規范》中規定:“1.0.5監理單位應公正、獨立、自主地開展監理工作,維護建設單位和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而在該條文的注釋中說明:監理單位既要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也不侵害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在監理實務中,通常監理要主動維護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而對承包單位的合法權益是在請求下才判定,比如費用和工期的索賠,如果承包單位沒有申請,監理單位決不主動判定。而對承包單位違約的扣款,不需建設單位申請,監理工程師在審批工程款時,應予扣除。這種帶有傾向性的公正,符合法理精神,符合建設工程市場需求,也符合國際慣例。監理工程師與律師不同,他既要擔當業主的鑒別師,又要在業主和承包商之間充當調停人和裁判,國外的咨詢工程師也是如此。
3 目前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存在的幾點問題
文章《建設監理之惑:約束打折扣只是個擺設》中說:“在許多項目中,甲方和建筑方往往關系密切”,那么,為什么甲方和建筑方往往關系密切呢?據業內人士介紹,往往為了取得一個合同,建筑方送給甲方的回扣都超過工程的全部監理費,甲方怎么會不和建筑方關系密切呢?由此我們可以想象到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環境如何。所以在網絡上,我們會看到監理工程師挨打的報道,在工地我們會看到甲方代表破口大罵監理、驅趕監理的現象。
文章《建設監理之惑:約束打折扣只是個擺設》中舉例:“齊茂全所在工地的監理項目組一共有9個人。在建筑工地,他們被工人統稱為“某工”,這是行業流行的尊稱。不過,他們中的大多數事實上并沒有工程師職稱,也未通過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文中說:“如果真的全部使用國家注冊的監理工程師,沒有哪家企業能承受得了。”看來作者對監理行業尚欠缺了解。進駐工地的監理機構,其人員應該如何配置?根據監理工程師考試教材介紹,國外的配置比例是2:6:2,其意為每十個監理人員中監理工程師2名,監理員6名,輔助人員2名,所以,監理機構中大多數沒有工程師職稱,也未通過國家注冊監理工程師考試是正常的。文中說:“歸根到底是監理人員總體素質有待提高”,文中還說:“同質化服務導致惡性競爭”。對于這兩點,其原因作者并不清楚。監理人員素質低與建設部有著密切關系。
根據《監理規范》規定:“監理工程師取得國家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的監理人員。”而建設部為了照顧各省、部級監理協會,允許省、部級監理協會以培訓的名義,頒發省、部級監理工程師證書,其中四川省監理協會還給省、部級監理工程師發放執業印章,而這些審核不嚴、不需考試的大量的省、部級監理工程師流入監理市場,造成了監理人員素質低下,監理企業惡性競爭。
在我國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不完全獨立,有些隸屬于大型企業或者集團公司,政府監督的缺位,也造成了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困境。老子監督兒子,爺爺不愿意,這是很多監督站的形象寫照。文章《建設監理之惑:約束打折扣只是個擺設》中說:“但業內人士普遍認為,在企業這個層面上,進入監理行業的門檻不是偏高而是偏低了。根據最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監理企業的注冊資本要求是甲級300萬元,乙級100萬元,最低的丙級只要50萬元。甲級企業注冊資本要求太低,300萬元對于許多工程建設單位只是九牛一毛”,北京金石工程建設監理有限公司葛麗生這樣認為。”對于此論,尚需討論。監理行業是以個人承擔責任為特點的行業,監理工程師是以注冊資格來向業主負責的。監理行業必須實行社會化才能保證其做為公正的第三方的特點,也才能有效的進行獨立的監理。目前我國隨著監理企業門檻的提高,監理企業正在逐步走向業內監理之路,更有甚者,一些大型房地產開發商也自辦監理公司,自己監理自己。現在,礦務局、電業局、鐵路、水利、市政等都有自己的監理公司,自己的工程交給自己的監理公司監理,既肥水不流他人田,又不怕監理公司不聽招呼,這樣的監理公司如何保證其獨立性、公正性?在施工過程中怎能遏制工程事故的發生?允許注冊監理工程師以個人的名義接受業主的聘請,更能有利于監理行業的健康發展,也能夠減少監理公司的管理環節,降低業主的監理費支出,提高監理工程師的收入。至少,監理公司應該與所歸屬的大型企業、政府部門徹底脫鉤,才能保證監理企業獨立性、社會性。監理行業業內化、圈子化是監理行業的死亡之路!
現在,政府把建設工程安全施工的責任,加到監理企業身上。《建設監理之惑:約束打折扣只是個擺設》舉例:“2005年9月,北京市西單西西工程一處工地在澆筑混凝土時,模板支撐體系坍塌,造成8人死亡,21人受傷。事后,兩名監理人員因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北京市西城區法院判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3年執行。此事在工程監理行業引起巨大波瀾,引發了業內人士“施工安全事故監理該不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討論。”建筑法規定“:第四十五條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4 結論及建議
建議國務院廢止《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那么,建設工程監理到底是否虛設?筆者認為,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有效的避免了許多重大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但是因為發生的事故人人可見,避免的事故卻鮮為人知,而在施工現場忍辱負重的監理工程師是知道的。改革我國的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改善中國監理工程師的從業環境,已經到了迫不容緩的地步。大震之后,痛定思痛,檢討過去,面向未來,中國的監理制度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