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引言
2009年1月1日全國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新稅制的核心是增值稅轉型,固定資產的相關會計處理將發生根本性變化。這標志著我國增值稅改革向前邁出了重要一步,必將對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產生積極而又深遠的影響。同時,增值稅轉型改革可以消除當前生產型增值稅稅制所決定的重復征稅的因素,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有利于鼓勵投資和擴大內需,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對于增強企業發展后勁,提高企業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克服當前金融危機所帶來的不利影響,起到很好的作用。
1 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在對貨物和勞務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前提下,根據對外購固定資產所含稅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增值稅分為生產型、收入型和消費型三種類型。目前世界上140多個實行增值稅的國家中,絕大多數國家實行消費型增值稅。
自2009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即企業2 009年1月1日以前購進的固定資產,均不得抵扣稅款,包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但專用發票開具日期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購進固定資產。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實際購進并且發票開具時間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資產,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屬于抵扣范圍。
2建筑企業混合銷售行為稅收籌劃
混合銷售行為,是指銷售行為同時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的勞務活動),即在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其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对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規定:對于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均視為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8]50號)第五條和第六條有關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并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根據該規定,如果企業的增值率在臨界點范圍之下的,通常不分開核算,反之,分開核算。如果企業增值率較高,并且更新設備和購入固定資產少,在不影響建筑企業資質和業務的前提下,不妨考慮將企業轉化為小規模納稅人,統一按照3%征收增值稅,從而獲得稅收減少的好處。
案例1:甲公司是一般納稅人,生產鋼結構并附帶安裝,有專門的建筑資質,所有的收入都開具增值稅發票,2010年銷售鋼結構收入600萬元,建筑安裝收入400萬元,采購原材料500萬元,沒有分開核算。
根據規定,由于甲公司將安裝收入和銷售收入沒有分開核算,所以甲公司的安裝費并入鋼結構銷售價款中一并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600+400)×17%-500×17%=85(萬元)
說明:在此沒有考慮相關的附加稅費,下同。
籌劃方案一:
如果對該公司進行稅收籌劃,即在2010年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單獨注明建筑安裝收入400萬元,分別開具增值稅發票和建筑業統一發票,那么該公司就可以分別核算增值稅和營業稅。
應納增值稅=600×17%-500×17%=17(萬元)
應納營業稅=400×3%=12(萬元)
該公司合計繳納稅金=17+12=39(萬元)
盡管該公司發生的經營業務是相同的,但經稅收籌劃,稅金減少85-39=46(萬元)
籌劃方案二:
由于該公司沒有購進過多的固定資產,并且增值率較高,那么不妨換個角度來思考,將該公司的一般納稅人資格改為小規模納稅人,那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第538號)規定,其適用稅率為3%,那么該公司的安裝費并入鋼結構銷售價款中一并繳納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600+400)×3%=30(萬元)
方案二要比方案一稅金減少39-30=9(萬元)
當然,在不影響企業信譽和業務的前提下,并且獲得稅收主管
部門的認可,否則僅為了追求減少稅收支出,而影響了企業業務拓
展,得不償失。
3建筑企業購進設備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都可以抵扣其新購進設備、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因此,作為一般納稅人的建筑企業,當其涉及到設備更新的時候,其購進的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合理抵扣。此時,如果購進設備時,建筑企業需要同時向銷售方支付一定的技術轉讓費時,不妨采取多支付設備費,少支付或者不支付技術轉讓費的做法,即將技術轉讓費隱藏在設備價款中,那么建筑企業就可以實現多抵扣設備進項稅的目的,少繳納增值稅。
案例2:甲企業為一般納稅人,主營業務為生產銷售板房并附帶安裝,有專門的建筑資質。2010年甲企業預計銷售收入5 000萬元,原材料價值3 000萬元。甲企業管理層擬于2010年向乙企業購進國產化設備一套,價值1 000萬元以擴大生產,另甲企業需要向乙企業支付500萬元的技術轉讓費。
按照稅收規定,2010年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 000×17%-(3 000+1 000)×17%=170(萬元)
經過籌劃,甲企業與乙企業協商,將技術轉讓費的500萬元中的400萬元作為設備價款支付,只支付100萬元的技術轉讓費,這樣對于乙企業而言,收入沒有實質變化,但是對于甲企業而言,設備價款400萬元可以成為進項稅額購成部分抵扣。
籌劃后甲公司應納增值稅=5 000×17%-(3 000+1 000+400)×17%=102(萬元)
經籌劃后甲公司稅金減少額=170-102=68(萬元)
4建筑企業價外費用的稅收籌劃
稅法規定營業稅的營業額為納稅人從購買方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收入,即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建筑企業而言,營業額為建筑安裝企業向建設單位收取的工程價款(即工程造價)及工程價款之外收取的各種費用。如果納稅人采取較低的定價、盡量降低價外費用,減少不必要的收費,就可以降低應納稅額,或者將價外費用轉化為較低稅率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例如,建筑企業可以利用自己在采購建筑原材料方面的優勢,購買性價比高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從而節省這部分支出,使成本降低。
案例4:建筑施工企業A為建設單位B建造一座房屋,承包價為1 000萬元。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B購買工程所需要的材料,價款為1 000萬元。
建筑施工企業A應納營業稅稅額為:(1 000萬元+1 000萬元)×3%=60萬元
經過籌劃,建筑施工企業A與建設單位B達成協議,由A進行原料、物資采購,由于A有相關的采購渠道,能夠以800萬元的價格購買到符合要求的建筑原材料和物資,那么:
建筑施工企業A應該繳納的營業稅額為:(1 000+800)萬元×3%=54萬元。
經過籌劃,甲企業可以少繳營業稅=60-54=6(萬元)
此外,建筑企業將價外費用轉化為較低稅率同樣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案例5:甲為施工企業,2008年1月給乙房地產企業修建某小區,價值5 000萬元,但是受金融危機的影響,乙企業近來財務狀況不好,乙企業表示1年后連本帶息償還甲企業,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借款合同,約定利率為7%(假設不高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利息為350萬元(設不考慮印花稅)。
分析:甲企業應納營業稅=5 000×3%+350×5%=150+17.5=167.5(萬元)
經過籌劃,如果改為雙方不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那么利息應該作為價外費用計入營業額中,繳納建筑行業的營業稅,那么:
甲企業應納營業稅=(5 000+350)×3%=160.5(萬元)
甲企業可以少繳營業稅=167.5-160.5=7(萬元)
5結論
此次增值稅的轉型,改革涉及面廣,變動較大。有利于擴大國內需求,降低企業設備投資的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技術進步、產業結構調整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增加我國企業在國際市場的競爭能力。建筑企業可以通過合理安排生產經營活動來進行稅收籌劃,充分享受稅制變革給自己帶來的好處,從新的角度來尋找稅收籌劃空間,充分挖掘其潛在的市場占有率,提高獲利水平,從而獲得更大的節稅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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