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說安全監理工作就是對施工安全的監管工作,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或其他單位等的委托,按照合同要求來監管某些事項,其任務主要是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督促施工單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規和標準組織施工, 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隱患,控制或減少各類傷亡事故,這樣實現全面安全生產。
1、事前控制
監理單位對事前工程建筑的控制包括體系、制度、人員、料設備等多個方面。首先,監理單位要檢查施工單位安全組織機構、專職安全檢查人員是否到位、安全職責的制定等情況。由于分包單位各項管理不盡完善,更容易出現安全問題,監理人員一般都要把分包的管理體系列入安全監理工作的重點。其次,監理人員嚴把安全交底關和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關。項目經理部對班組、班組對工人的安全交底嚴格把關。對塔吊司機、架子工、電工、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配備,事先根據機械數量和工程量確定上崗人數,人證對照,確認符合要求后方準上崗。再者,對進場的所有機械設備、材料監理人員先行報驗,凡質量證明材料不全、檢測過期或現場檢查認為達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以及安全防護用品質量也要嚴格檢驗,對工地使用的安全網、安全帽以及漏電保護開關等發現劣質、失效或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堅決不許使用,杜絕安全潛在隱患。
2、過程控制
施工現場安全是一項緊張、嚴謹的工作,施工過程有很多突發事件,所以需要監理人員的認真和嚴謹,避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正確操作。監理人員對施工人員的安全培訓、普及安全知識是基礎工作。能發現一些安全方面的問題、隱患,能處理的當即處理。另外,通過安全監理工作要點、安全風險點分析,監理人員在工作巡視過程中,既要顧及表面的安全,還要抓住關健要害部位,對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的施工、高危作業等作為重點進行監管。還有,定期的安全檢查和突擊性抽查或專項檢查制度的實施,對施工過程的安全控制也不失為較好的辦法。在承包單位經常性安全自查、監理部日常巡視檢查的基礎上,每周組織一次全面安全檢查,由監理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到場,對于一些安全隱患問題,監理人員提出并當面告誡施工單位,使安全施工方面的問題或隱患能及時發現和解決。
3、事后控制
事前預防,過程監督,那么對于事后控制工作則一方面包括對當時事故的檢查,一方面包括對以后施工的引以為戒。雖然說事后控制猶如亡羊補牢,但是如果不及時進行總結,施工現場的事故會更加嚴重。為避免重蹈覆轍,監理部門對當次事故進行處理,找出責任和落實情況,并能舉一反三,把本次教訓作為“后事之師”,通過書面、報告的形式進行總結。還協助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協商辦法將事故損失降到最低。
那里有施工那里就有可能發生事故,這是個不變的“潛規則”,那么一旦事故發生了,如何發現責任,如何針對責任進行總結和追究責任,似乎表面看起來施工單位承擔責任更多一點,但是,關于監理單位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嗎?2004年以前,關于監理單位安全責任的問題是存在爭論的,后來頒布的《條例》中,明確規定了監理單位的責任。
《建設監理規范》第3.2.1第6款規定: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審定承包單位提交的開工報告、施工組織設計(包括安全措施)、技術方案、進度計劃。”第6.1.2第3款規定:“施工出現了安全隱患,總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隱患”時,可簽發停工令。以及第6.2.1中規定:“當工程變更涉及安全、環保等內容時,應按規定經有關部門審定。”“總監理工程師簽發工程變更單”。因此,雖然法理上沒有明確的數據要求監理企業承擔工程安全責任,但是也并非意味著監理企業可以置涉及工程安全工作于不顧。因為監理企業的工作范圍涉及到了工程安全的管理,所以就很有可能因為失職、或者行為失當造成安全事故而需要承擔責任。其中包括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如果監理人員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導致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因失職或瀆職,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均應該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此外,如果監理確有違規違約行為,包括不作為、失職或瀆職行為、該檢查不檢查或不按規定檢查、將不合格按合格簽字、與施工單位串通降低工程質量等行為,并因此給施工單位帶來了損失,則視為民事責任的范疇。關于行政責任是指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對監理人員的過錯行為進行的行政處罰,涉及到的有關法律法規包括:《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和第七十二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其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種監理責任中,凡是涉及到刑事責任的,則肯定涉及民事賠償責任及行政責任,反之則不一定。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無論是由于監理人員與建設或施工單位串通,降低工程質量所致,還是因疏忽或不作為未履行職責所致,造成的降低工程質量的后果,監理人員都要承擔責任:未構成重大安全事故者,應按法律法規及監理合同規定承擔民事責任及行政責任,構成重大安全事故者,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三、工程監理在安全生產中的風險防范措施
1、發揮政府部門的只能作用
生產過程中的安全隱患關系到社會的公共利益,因此安全監理應該由政府安全監督部門來委托,政府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管的責任,對安全監督部門的有關費用照理應該由國家納入財政預算。但是,安全監理并不是安全監督部門的職責,因而安全監理費又不應該由政府來支付。筆者認為:安全監理費的支付,目的是為了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這筆費用與安全生產的其他硬件投入是相同性質的,因此,有關部門可以將安全監理費的比例同其他安全投入一并計入工程造價,而這筆安全監理費由施工單位全數上繳當地安全監督部門,再由安全監督部門以安全監理委托合同的方式支付給監理單位。
2、為工程監理承擔安全監理責任創造前提條件
監理被賦予了以安全管理為職責,監理單位為了規避風險,必然要設置安全管理方面的專業監理工程師,進行專業培訓,對于監理工作的責任和任務進行強調,以利于日后的工作。同時在監理制度建設、培訓內容以及硬件設施方面加強。增添相應的儀器設備,加強對建筑施工設施的檢測力度,確保這些建筑施工設施能夠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作為工程監理方要承擔安全管理職責的條件為:監理費用要相應進行調整。在國家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監理工作內容有安全管理職責。在監理委托合同中要明確約定監理有安全管理職責,同時要有相應的授權手續。
3、加強施工安全責任主體對安全監理工作的認識
監理工程師喲在施工安全中發揮真正的作用,必須對作為施工安全責任主體的施工單位加強監督管理,督促施工單位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并切實搞好自控。因此完善施工安全監理制度是首要的,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強化安全生產的約束機制,加強安全教育,開展安全檢查,避免安全隱患防患于未然。
結束語:工程建設中,安全隱患往往直接導致安全事故發生,而影響到整體的建設。因此工程質量與施工安全密不可分,而安全監理是安全工作的重要位置,檢查、監督、監管、控制,所以說安全監理在工程施工中的作用是極其重要的。明確監理責任,防范風險,屏蔽安全隱患,是工程建設也是工程監理工作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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